丽姐助学基金-心纯 爱真 人间才有温暖
您的位置:首页>新京报:慈善税收优惠,权利还是恩赐?

新京报:慈善税收优惠,权利还是恩赐?

2014年10月20日 作者:

   开宗明义

    刘培峰:本期我们讨论的是慈善税收政策,它对社会影响较大。免税政策意味着国家对包括非营利组织行为的认可。

    金锦萍:慈善立法不是税收立法。慈善法跟税法相关规定之间的衔接,就成了难题。目前税制也在改革,一些税制的基本框架在变动中,而非营利组织或者慈善组织的税收政策,只是很小的部分。这次慈善立法很考验立法者的智慧,希望立法能促进慈善组织的发展。

    1、NGO面临的免税难题

    殷丽海:我想澄清几个有关税收的认识误区。

    一是并不是所有NGO都减免税。我们知道清华、北大奖学金是发给三好学生的,只有三好才能拿奖学金。税收减免一个道理,为什么要给你NGO减免税?当然是扶持最好的,如果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经常违规,社会形象很差,为什么要给他减免税?所以说,减免税是有门槛,有杠杆的。国外也一样,日本的非营利组织税减免审批很严格,你骗税,重罚。

    二是并不是所有收入都要给予减免税。德国怎么规定?营利性的收入,你用于慈善事业给你免税,非慈善的,对不起,征税。美国呢?你可以从事营利活动,但是你的营利活动收入不能超过你所有收入的一半,超过了就找你麻烦。为什么呢?你搞公益事业的,你营利性的活动赚的钱都超过你的公益活动了,你到底是干什么的?跟你的宗旨相悖。你非要炒股去,非要买基金,对不起,该交税就得交税。因为对于这些收入,所有纳税人都征税,为什么要给你免税呢?没道理。

    三是税收从来都不是非营利组织发展最关键的因素。你说税务部门不给免税,我们非营利组织就都死掉了。我从不这么认为。税收只是一个政策工具,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外因。内因是非营利组织的体制机制自律,自身的发展机制。
    四是换位思考认识税收和慈善事业的关系。怎么换位思考?比如一个家庭五个子女,老大要结婚买房,老二做买卖,老三上大学,老四正在上小学,老五幼儿园,花钱的地方特别多。父母怎么办?对每一个小孩来讲都百分之百,我就要上幼儿园,我就要上最好的,百分之百,对他父母来讲,他是1/5。财政部门对于大家来讲,就是百分之百。就要求你百分之百地给我减免税。但对于财政部门来讲,非营利组织事业只是1%。为什么呢?各项事业,各个方面都要改革,都需要花钱。

    2、1%的小事影响也会很大

    靳东升:就税制而言,顶层设计会影响到具体操作,如国家的经营性行为都应该税务局开发票,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行为要开收据,有很多单位是开收据的。

    但是说你这种单位,财政部门就管不了,说不许你开发票,只能开收据,这个里边就有部门利益问题了,各省规定就不一样。你是社会组织,那么省财政厅就规定了,都是收入,不许有发票。税务局说了,只有发票才能捐赠扣除,你的收益不能捐赠扣除,这实际是管理体制上的问题。

    所以一个具体操作问题,实际影响非常大。在财政税务系统,他都觉得这是小事,1%的小事,没人呼吁。

    马剑银:现在看来,人大虽然接手了慈善法的制定,在税收方面,可能以后遇到的困难和阻力还有一些。因为有可能到时向财政部门征求意见时,不同的意见可能还会存在,这是一个现实。

    殷处长的讲话让我们很清醒地体会,慈善立法以后的问题还有很多,有可能在税收方面会遇到部门利益的阻挠。甚至我觉得,它不是一个有意识的阻挠,不是说主动地去阻挠,而是一种无意识的。因为它长期以来这样一个强势的惯性,导致了在税收这样一种政策的设计过程当中,无意识地去排斥其他部门„„这是我们从学者的视角来讲。

    3、对税收优惠进慈善法有信心

    马昕: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这么多年一直在进行。殷丽海处长讲到的一个观点希望大家注意一下《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我们在实践过程中认为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幅度很多,组织并不满意,捐赠人可能也觉得不解渴,但确实是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提出了我们非营利组织和公益组织,包括捐赠人有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这种地位是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提出的,正因为有了这个基础,才有我们后面谈各种政策的源泉,否则我们根本没办法去谈如何争取更多优惠,或者说现有的优惠到底是否合理。

    李健:殷丽海的发言,我大部分认可。他们还是做了思考和研究,包括有一些观点,虽是个人观点,但,是有依据的。下一步立法过程中税收优惠待遇的问题怎么体现在慈善事业法里?我想一定会有很好的安排,所以这点我始终很有信心。

    4、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是优惠吗?

    陈金罗:对社会组织来说,税收支持很重要。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发展,社会的治理和稳定。但如果社会组织发展不好我就不支持你,你不好就支持好的„„你听话了我就支持你,不听话了就不支持你,这还是一个认识问题。
    王名:丽海讲了,要肯定所得税法以后,在税收政策方面有很多突破,对于推动整个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慈善事业的发展有很清晰的作用。怎样在慈善法里反映这个问题?是不是有这样一种可能性?现在并不是在一个统一的法律中间„„能不能把它具体化在慈善法中?我们能把它具体到某一类慈善组织,某一类慈善行为,某一类慈善收益,我觉得这是一个技术性办法。你已经给出积极的激励制度框架,能不能把这个制度框架具体化?一句话,倒过来。把他那个相对抽象的,相对分散的,相对宏观的在慈善法里具体化。

    金锦萍:殷丽海是从监管部门角度,我是站在慈善领域角度。我们是需求,他是供给,我想有几个点本质不同。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不是一种优惠,是一种当然权利。等于说财税部门,千万不要以为给个甜头就可以了,这不是一种产业鼓励政策,它是基于慈善组织的特性,应给予的权利,是一个权利!我们不是乞求。我们要的是权利,而不是恩赐。

    原来的税收制度完全是建立在商业社会基础上的,完全是逻辑运营在营利组织基础之上,非营利组织的横空出世,就意味着必须在税法主体上进行区分。这在原先税法框架里从没涉及,我们现在再完全符合原来的税法逻辑和框架,就等于不可能建构起建立在非营利组织特性上的一套完整的可匹配的政策和制度。如果慈善立法不能完成这个使命,实际上这个立法的目的和功能可以打对折。

 

来源:新京报